说起毒豆芽,想必您不会感到很陌生。在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达到改变豆芽外观及增加豆芽产量的目的,就是媒体和消费者眼中的“毒豆芽”。但在“毒豆芽”的家族中,有一类化学物质比较特殊,即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江湖人称“无根水”,这类物质是否有毒有害,“无根豆芽”是否构成犯罪一直都存在争议。
在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管理,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2011年,因“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该按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原因(并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被原卫生部踢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但因农业部门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其农药登记,导致这两种物质没有顺利地被接纳。从此,它们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身份不明的“黑户”,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导致很多芽农因此而获刑。
2014年9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上书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法,为“毒豆芽”正名成为点燃“毒豆芽”案件的引爆点,被媒体关注。
2014年11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的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原标准:GB22556 豆芽卫生标准)的修定工作,并公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征求业内意见。该草案则规定6-苄基腺嘌呤等的残留量标准,并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
这貌似是获刑芽农的一根救命草。
但好景不长,近日,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公告指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于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很多专家、学者也曾表明过其“安全性较高”,但科学是科学,监管是监管。即使这些物质的“安全性较高”,但监管部门不允许使用,生产经营者就不能使用。这是红线,如果触碰,就会被依法打击。此次,国家食药总局等部委的联合公告,貌似表明一个态度:芽农,想要翻案不容易。同时,也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别再使用无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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