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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3)
分类:专业范 文辑:执法监管 阅读(2461)  发布日期:2015-09-21  
    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过敏原标识相关内容。《食品标识基准》要求标识的过敏原共为27种,其中7种规定为特定原材料,要求强制标识;其他20种为推荐标识。
 
    一、 关于27种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虾、蟹、小麦、荞麦、蛋、乳、花生等7种食材,确定诱发食物过敏、而且相关食物过敏例数多、症状和后果较严重。新标识法中规定上述7种食材为特定原材料,要求含有特定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和特定原材来源的添加剂上强制标识过敏原。即使其含量微少、每克或每毫升食品中特定原材料所带入蛋白质总量达到数微克级别的,都要求标识过敏原。具体产品为预包装、供销售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
 
    鲍鱼、鱿鱼、鲑鱼籽、橙子、腰果、猕猴桃、牛肉、胡桃、芝麻、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等20种食材,其过敏原性已广泛被认知、过敏症状也比较严重。但重症度不及特定原材料,所以要求含有这20种食材的加工食品中尽可能标识过敏原。
 
    对上述20种食材虽不要求强制标识,但不标识过敏原时消费者无法判断“确实没有使用”还是“使用而未标识”。所以按照社会普通常识应该使用这些原材料,而实际上确实未使用的可以标注未使用。还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过敏原相关情报。
 
    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的附表1中以列表的方式登载了27种原材料范围;附表2中登载了27种原材料来源添加剂标识具体实例。
 
    二、 过敏原标识方法
 
    为了便于消费者了解什么原材料中含有过敏原,新标识法要求过敏原以单独标识为原则,特殊情况允许统一标识。
 
    单独标识是指加工食品原料中含有上述27种食材时,每个原材料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的方法,如酱油(含有大豆、小麦)、乳(含有乳成分)等。同样,加工食品中使用了27种食材来源的添加剂时,添加剂名称后面用括号单独标识过敏原,如卵磷脂(蛋来源)、酪蛋白(乳来源)等。图1为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
 
    图1 单独标识过敏原实例
 
    统一标识是指原材料项下或添加剂项下用括号综一标识所有过敏原的方法。如原材料名最下端用括号标注“部分含有大豆、乳成分、小麦”。图2为统一标识过敏原的实例。
 
    图2 统一标识过敏原实例
 
    以往食品相关从业者可以自行判断决定采用单独标识法或统一标识法。但新标识基准中规定以单独标识为原则,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统一标识方法。这些特殊情况包括:统一标识可减少文字数,节省标识版面的;特定原材料来源添加剂为加工助剂,最终产品中不标识该添加剂的;多品种产品使用一个容器包装,含有和不含有特定原材料的产品有可能互相接触造成污染的。
 
    单独标识过敏原时,可以省略过敏原的重复标记。如一个加工食品中使用两种以上原材料,同一个过敏原重复出现可以省略任意一个原材料的过敏原标记;再如一个食品中使用特定原材料和该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而过敏原重复出现时,可以省略特定原材料或添加剂过敏原标注中的任意一个。图3中省略了图1中重复的过敏原
 
    图3 省略重复出现的过敏原
 
    单独标识还可以采用代替标识和扩大标识方法。代替标记是指标记方式和使用语言有所差别,但能理解与特定原材料同一物质的标记法,如鸡蛋、鸭蛋来代替(含有蛋)的标记。扩大标记是标识中含有特定原材料名或代替标记,可以理解使用了该特定原材料的标识方法。如标注“上海蟹”,可以理解其中含有特定原材料蟹。
 
    消费者厅发布的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的附表3中以列表的方式登载了27中要求标识原材料的代替标识和扩大标识特例。
 
    三、 过敏原标识的豁免或不可豁免特例
 
    可豁免特定过敏原标识的特例:
 
    1. 食品中使用了特定原材料,但不具有抗原性、不诱发食物过敏的,如精制乳清等。消费者厅发布的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含有过敏原食品的标识》中记载了食品中过敏原的检测方法。
 
    2. 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不具有抗原性,不诱发食物过敏的。添加剂抗原性的检测可根据《食品添加剂指定及使用基准相关指南》(1996年3月22日卫化第29号厚生省生活卫生局长通知)相关规定进行。
 
    3. 特定原材料来源香精,目前还没有引起过敏相关报告,可豁免标记。
 
    4. 特定原材料为原料生产的酒精,目前还不能确定其抗原性是由特定原材料所引起还是酒精本身所引起,所以可豁免标识。
 
    5. 每克或每毫升食品中特定原材料所带入蛋白质总量为数微克级别以下的,可豁免标记。
 
    不可豁免过敏原标示的特例:
 
    1. 作为酱油原料使用的小麦,虽有观点认为在酱油加工过程中麦麸子被分解其抗原性较低,但现阶段没有明确的科学结论,所以必须标识过敏原。
 
    2. 加工助剂和加工带入物,可以豁免添加剂的标识,但27种原材料来源时要求标识过敏原。
 
    3. 复合原材料B,其中含有特定原材料A,销售给工厂生产C加工产品时,B原材料中要求标示过敏原A。
 
    4. 有可能混入和带入情况,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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