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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
分类:专业范 文辑:执法监管 阅读(7798)  发布日期:2015-11-24  
    2015年4月24日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在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内容、分工职责和制定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法规要求。
 
制定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制定前提

    1.食品中有害物质的膳食暴露量达到了需要采用标准控制的水平;
    2.食品的污染来源于自然状态(非人为故意及污染事故等);
    3.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4.风险评估的科学基础,需考虑将健康指导值、风险监测污染水平、膳食模式暴露评估、分配到受污染的各种食品中;
    5.标准的内容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具备实施的能力。

标准范围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解答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

    现行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法规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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