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2015年4月24日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预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法规要求。
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新食安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新食安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风险预警和交流
新食安法第二十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风险监测评估现状
2011年10月13日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级技术机构,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每年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制定并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我国的食品风险监测评估的水平正稳步提高。但与发达国家和现实需要相比,我国无论在技术水平还是人才队伍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