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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应不立于危墙之下
分类:大食话 文辑:每期话题 阅读(12017)  发布日期:2016-02-03  
       201622日,嘉定区法院的微博发了一篇文章: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宣判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上海福喜和河北福喜的厂长、仓储经理、计划主管、质量经理被判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

由于暂时没有看到具体的判决文书,没有具体的细节,并不能知道这次庭审的控方掌握的证据是什么样的,在嘉定区法院的微博文章里提到了几个例子:有回收食品再加工,冷藏转冷冻后过既定保质期后再加工。姑且不论比较有争议的冷藏转冷冻是否有碍食品安全,就回收食品再加工,这个确实是有违食品安全法的,被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当属罪有应得。

自从2008年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事件以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虽然其中有一些是因为媒体的不专业,把一些假冒伪劣也视为食品安全事件,不可否认的是,现在食品安全已经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了。通过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可以看出国家也在日益的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罚力度。福喜的案例虽然只是一审判决,二审推翻一审判决的案例也是不少见。但是从这可以看出,食品企业质量经理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高危职位,一不小心就会进去吃皇粮。

有意思的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福喜的判决书时,本意是想找找看有没有嘉定区法院的这次判决文书的,结果看到一份很有意思的判决文书:汪冬来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74号】。这个判决文书中说到:原告汪冬来诉称,其于200588日进被告处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又于2007年任在线QC。审理中,原告诉称,其于2013731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理由为……第三、被告违反质量法,对产品日期作假,原告不愿意和被告一起做违法的工作,伤害消费者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改进,但被告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无奈只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个诉讼并不是原告(汪冬来)提出对被告(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指控,被告也辩称原告无证据。法院也未就被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审理。

回到这片文章的主题,作为一个位于企业中层、甚至基层的打工者,我们没有能力去影响企业的决策,只能听从企业高层的指令行事。如果企业高层认为从事一些违反法律的活动更加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获取利润的天性,我们只有按照指令执行。作为需要靠工作的工资收入来养家糊口的我们,冒着不愿意被其他企业视为定时炸弹而封杀的风险去举报现有的东家,是不现实的。那我们是应该同流合污,冒着进去的风险呢,还是退出去另找下家?虽说下家不一定就比这家好,也有可能下家比这家好不是。中国的食品企业,还是有遵纪守法的。

笔者就曾经历过,曾经待过一段时间的一个小企业,篡改生产日期什么的,将快过期的产品改个新鲜的日期是家常便饭的事情,使用过期原材料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据说这是那个地区同类型企业的惯常做法。也曾经纠结过是不是去举报一下,很惭愧,后来还是没有胆量去冒险。在那里待了几个月后,还是选择卷铺盖走人。

不知道古代哪位大贤曰过: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焉可等闲视之。说实话笔者对这个还是比较消极的,既然没有能力去改变,惹不起还是躲得起的。当然不得不承认,这种“鸵鸟”的做法,无益于中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改善,只是人小力微,再加上需要靠工作的收入来养家糊口,也只能这样,这就是底层小人物的悲哀。虽然借用古贤的话,但委实没脸自认“君子”,向“君子”学习学习立身的原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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