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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新《食品安全法》谈保质期
分类:专业范 文辑:执法监管 阅读(2599)  发布日期:2015-07-21  
    “上海福喜事件”之于《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影响最直接体现在“保质期”这一要求上,而最近的“僵尸肉事件”又把肉类产品的保质期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新《食品安全法》中“保质期”出现了21次之多,而在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中,它不过露面9次。那么新食安法对保质期到底有哪些要求和规定,我们逐一来看。


    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解读:本条来自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涉及过期食品原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上述行为被明令禁止且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责任的处罚有一个”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看来构成犯罪会另当别论,罪加一等了。而本法的处罚主要以没收和罚款为主要手段,情节严重的也会吊销其许可证,终止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保质期信息的记录环节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第五十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中保质期是须记录的信息之一,本条还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产品保质期进行了规定,更趋于合理;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其查验出厂食品的要素中也包括保质期;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均要求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

    上述规定形成了从生产用食品原料到出厂食品成品对其保质期的记录要求,涵盖了生产和流通两大环节。这几条很明确的告诉你,食品原料以及食品需要有一个”保质期“。

    三、贮存要求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解读:食品生产出来最终还是需要食品经营者将其销售给目标群体(消费者)。这一条对其贮存食品的标注以及库存食品的检查做了明确要求,保质期是贮存位置标明的食品信息之一,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论其是否”变质“,也都要求被清理。我们平时可能会看到一些超市有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低廉的价格在专门的货架供消费者选择购买,这就是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良好行为的体现,当然前提是上述食品没有”变质“或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况。

    四、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上述两条都针对的都是食品添加剂的保质期,与对食品保质期的要求类似,此处不再冗述。

    五、标示要求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

    解读:预包装食品是标准化和工业化最高的食品,也是老百姓在商超面对的最主要的食品类型,有其单独的标准要求,所以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七十一条分开列明了有关食品标识上保质期要求的说明。总之,没有保质期是万万不行的,连散装食品也要有哦。

    七、进口食品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国门待遇,进口食品怎么可能对”保质期“豁免?!

    八、食品保质期定义

    第一百五十条:”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解读:此条对食品保质期的定义非常简明扼要,那就是食品保证品质的期限,必须是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

    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某一类食品暂无保质期要求的前提下,该类食品的保质期就需要由其生产者 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

    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当然,生产者提供的保质期,需要结合行业通行时限以及自己对不同产品风险分析和模拟测试综合评估的数据得出,也不能太过夸张。新食安法即将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细致研读其对包括保质期在内的新要求和新变化,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守法。而对于广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更应逐条分析、理解、领会,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执法,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作者:冯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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