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多地出现“脚臭盐”,该盐存在异味,当加热或有手搓后,会散发出浓烈的臭脚味,多地职能部门已要求该品牌食盐下架。那么食盐是哪些职能部门在参与监管?又是怎样监管的呢?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表明食盐的监管是比较特殊的,否则《食品安全法》没有必要单独提出。
一、食用盐监管相关法规标准
据食品伙伴网了解,食盐的监管除了《食品安全法》,还有《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等,在这些国家层面法规基础上,各地也发布了一些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如《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更多盐业监管法规请看:盐业监管相关国家和地方法规汇总。
《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发布实施后一直没有修订,随着监管职能的调整和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发布,这两个法规已不能适应盐业行业监管,因此工信部于2016年12月提出法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修订送审稿,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食用盐相关的强制标准有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等,推荐性标准有GB/T 5461-2016 《食用盐》、GB/T 19828-2005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更多标准见:食用盐相关标准汇总。
二、食用盐相关监管机构
《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由于该条例一直没有修订,随着职能调整,目前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2008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鉴于此,地方盐业监管部门是不太统一的,如《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明确,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等工作。据了解,全国大部分省市对食盐的监管采用的是和浙江基本类似的模式。
三、食用盐的抽样检验
根据食品伙伴网食品抽检查询分析系统搜索到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大约200条关于食用盐的抽检信息,抽检结果均合格,抽检单位均为食药监局,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抽样的食用盐有些来自商城超市,有些来自餐饮单位,极个别来自于盐业公司。
食品伙伴网发现这些抽检信息均为2017年之前的,此后再无新增的食用盐抽检数据,是否与国家食药总局2017年初制定的《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有关呢?其中涉及调味品的类别仅有酱油、食醋、酱、味精等类别,没有列出食用盐。那么目前的食用盐是否没有相关机构监督抽检并公告了呢?我们不得而知。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食药监管部门是否有权利抽检食用盐?目前唯一能找到的就是安徽省食药局发布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第2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不知道盐业公司当时有无提出异议。食品伙伴网注意到在食品监管改革之前,质检总局也发布过对食用盐的抽检公告,如《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26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四、关于加碘食盐的监管和碘缺乏病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为了更好的实施该条例,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相应的条例规章办法,如《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等。
碘缺乏病病区划分标准为GB 16005-2009。关于碘缺乏地区的具体划定范围,经食品伙伴网查询,在1998年山东省政府发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附件中列出了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名单,其他省市未能找到。
对于强化碘的食用盐需要执行国家标准GB 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本标准中规定了三种加碘水平,且标准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据此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水平,如海南、江苏均选择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5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 mg/kg.甘肃则选择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30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21-39 mg/kg。
食品伙伴网还注意到,在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中提出了2020年目标: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各省份95%以上的县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95%以上的县居民户无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病区落实改水降碘措施。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
五、关于食盐专营和盐业改革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与食盐有关的证件主要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和其他食品不同,食盐没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中,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中不包括食用盐,食品监管改革前质检总局也没有发布过食盐的审查细则。食品伙伴网搜索发现部分地方有自己的独特规定,如《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小包装食盐的加工,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4月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食盐专营“三证”审批并未取消,当时有很多媒体网站对此进行过解读,此处不再赘述。
2016年4月国务院发布《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其实早在2015年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延长食盐批发许可证证书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即以明确了这一点。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改革方案,此后不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国务院方案的基础上,部分地方政府也陆续发布了改革实施方案,如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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