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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缓行
分类:专业范 文辑:执法监管 阅读(1175)  发布日期:2015-03-12  
 
    笔者今天在微信上看到一篇文章,说几大法律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出台应当缓行,因为有很多问题还没有理清楚。仔细想想,我国存在立法专家和实践人员相脱节的情况,起草法律的不了解食品生产经营的实际,从事食品行业的又不很了解立法的基本原理。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从开始征求意见到现在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期间各种讨论声音不断,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没有理清楚弄明白,所以,笔者也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出台应当缓行。
 
 
    1.《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没有理清
     这个之前有过很多分析论述,笔者也不想多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关系似乎本身就不那么好区分,国际上大都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制度,笔者想我国也不应该例外,硬生生的分开,反而不利于监管。
 
    2.《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没有理清
    食品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还需要继续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进行?对于产品质量、标识、合格证、检验等方面,是否应该针对食品有特定的要求?笔者认为既然单独制定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就应该把这些问题都说一起清楚,而不是让企业还要犯迷糊。
 
    3.《食品安全法》与《标准化法》的关系没有理清
    这个话题就大了,《食品安全法》中单独提出了一个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原意是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标准。然而实践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往往仅仅是整合了原有的食品卫生标准的内容,而对于食品质量的指标要求很少纳入,所以至今仍有“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这种观点的存在。笔者在食品论坛曾经发过一个《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的帖子,就上述两个问题做过讨论,不过至今好像也没有明确的答案。
 
    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没有理清
    这个问题,笔者想许多打假人会关注。《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了十倍赔偿的概念,于是各种打假人趋之若鹜。但是对于十倍赔偿条件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无法统一之处。
 
    此外,关于监管机构改革之后的检测机构改革、认证认可机构改革、生产许可流通制度等诸多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因此综上所述,笔者也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实施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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