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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使用食品安全标准?
分类:专业范 文辑:执法监管 阅读(7685)  发布日期:2015-12-02  

    1、首先说标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在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标准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2、食品安全标准,在我们国家是一个新的概念,来源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内容主要涉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3、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的最低要求,更多的是强调“安全”这个概念。生产出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那么法律上就可以认为其是安全的,即“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以,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指标,一定和食品安全有关,仅有关品质无关安全的指标不会涉及。这也是政府监管的依据,不管你执行何种标准,但是食品安全标准这种基础要求你必须满足,满足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才可以进入市场。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那么这种食品就会认为是不安全的,食安法授权行政监管部门甚至司法机关介入。

    4、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从法理上来说,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食品标准,它的至高效力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强制执行的标准,就意味着产品无论是否标注执行,都必须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食品安全法的制裁(食安法124条)。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就是说,在食品强制标准这块,食品安全标准是最寂寞的高手,没有敌人。

    5、这种模式是逐步与国际标准的模式统一。偷懒,直接截屏了,大家看后面的图,摘自何翔博士论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此君之指导导师之一是严卫星,严卫星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长,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政策制订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看3.2.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部分划红圈部分,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模式是不是很类似?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后,会形成一大部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典。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依据这一套食品安全标准法典,唯一的依据。企业可除了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外,可以有自己更高的质量要求,设定自己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但国家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只有食品安全标准,无论产品自我明示执行什么标准。这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典,食安法规定了制定的部门(第二十七条)、制定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就是说,以后所有的推荐性标准都不能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指标的,只能引用食品安全标准,不管是不是比食品安全标准更严。这些项目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才能制定修改,法律只授权卫计委有这个职能。否则拍脑袋订一个“更严格”的值,就能更安全?安全没有更安全一说,只有安全和不安全。安全就能吃,不安全就不能吃。国家风险评估机构花了巨额经费评估出来,认为是安全的,你拍脑袋订一个“更严格”的值就更安全,国家风险评估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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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所以目前是食品标准最混乱的时期,很多非常专业人士都云里雾里说不清,别说一般技术人员。目前已经制定了部分的食品安全标准,但还残留着以前的一大波强制食品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除了这些强制食品标准,还有很多推荐性标准,包括国家的,行业的,地方的,企业的,绿色的,有机的,地理的,森林的……我们来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

    6.1,食品安全标准,不用说了。效力最高,层次最低。执行标准可以使用食品安全标准么?可以的。食安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并没有要求必须符合其它的标准。

    6.2,从理论上说,这些强制标准已经无效:2009版食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2015版食品安全已经取消了此款的规定,就是说从理论上说这些食品强制标准已经无效了。

    6.3,现实却另外一面:很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制订,目前现实中仍然沿用旧的标准,但是这些强制性标准,例如《GB 2726 熟肉卫生标准》,只是部分有效性,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污染物以GB 2762为准,致病菌以GB 29921为准,食品添加剂以GB 2760为准。
    6.4,推荐性食品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准。目前新制订的推荐性食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都会直接引用通用食品安全标准,不再自行规定。

    6.5,有些涉及需要特殊认证的标准例如绿色的,有机的,地理的,森林等等,会制定在满足食品安全标准基础上更严格的要求(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例如铅GB2762要求《0.5,但某个有机食品标准要求《0.2,这种情况将其当作质量指标考虑更合适,就是说,产品测出0.3,不满足《0.2但满足GB 2762《0.5的要求,这时不能说是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只能认为不满足明示标准的要求(质量要求)。

    6.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我觉得食安法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是不对的的。企业标准对更高质量的要求,食品安全方面应当交给食品安全标准。我有个帖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给企业挖了一个大坑?http://bbs.foodmate.net/thread-871370-1-1.html》

    6.7 关于执行标准举个例子,炒货,以前:执行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它又引用了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所以也执行了卫生标准。现在:可以直接执行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也可以执行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通过GBT 22165的引用执行了GB 19300-2014,就算是没有引用也必须得满足GB 19300-2014的全部要求(通过GB 19300-2014的引用又执行了GB2760 2761 2762  29921);GBT 22165规定油炸类执行GB 16565,但现在必须满足GB 19300-2014的要求,因为GB 19300-2014对工艺是油炸的产品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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