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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走向分析之一:市、县局的博弈
分类:专业范 文辑:执法监管 阅读(1604)  发布日期:2015-09-2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尘埃落定,无论说是“去质检化”也好,还是简政放权也好,如何更好地实施新办法或是让新办法为我所用,将是各级监管部门和广大食品从业者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对于新老办法如何过渡、如何增强新办法的可操作性,食品论坛的广大网友都发表了真知灼见,甚至有朋友贴出了关于实施新办法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姑且不论该征求意见稿的真假,即便是真的,不过是顶层设计部门的例行程序而已,至于终稿中反映多少基层意见就不得而知了。

2014年,很多省局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发至市局,市级监管部门成为了具体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的基层部门。根据新《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这就意味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可能会进一步下放。权限下放至市局,本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毕竟QS已经走过了10年的历程,市级监管部门对这套程序本已是轻车熟路,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难题,就好比是从国家局下放至省局一样的道理,省、市局之间权限的转移,不过是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对拿到许可权限1年多的市级部门来说,食品生产许可是烫手的山芋还是到嘴的肥肉,这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现在新问题来了,根据新《办法》精神,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权限是要下发至县级局的,而且很多地区已进行了尝试,那么市局是放还是不放、县局是接还是不接呢?笔者下面做一下简要分析,谈谈自己的看法。

市局——放还是不放?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大、压力重似乎成了很多人的口头禅。但事实中追责的板子还是打到了最基层的监管人员的屁股上,还不至于落到那些坐在办公室里发通知、发文件的那批人头上,有人会说,“三聚氰胺”事件追责不是很厉害吗,特殊事情特别对待就另当别论了。经历过食品生产许可的人都知道,许可实质上是对企业硬件条件和生产环境的审核,至于那些生产管理、应急处置之类的制度,不过是抄来抄去,一个企业的制度改头换面、稍加修改就变为另一家企业的。天下文章一大抄,申报时候提交的那些制度、文件呀何尝不是如此呢?由于生产许可现场审核仅反映的是某个时间段企业的现场情况,因为这个漏洞的存在,滋生了部分企业租借检验设备、试剂及检验人员等情况,其实企业心里清楚,审核看的就是当时现场的情况,参与审核的人员心里也清楚,我只对当时的情况负责,至于以后怎么样,那是下面基层监管部门的事情。这就出现了食品生产许可的弊病之一: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也就是发证部门、监管部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从这一点分析来看,如果不是太出格的话,市局进行生产许可几乎不存在风险,因为总会有县级局来“擦屁股”的。同时,对市级局来说,他们平时的主要任务无非是“上传下达”,往下发发通知,往上报报材料和报表,基本不从事具体的执法和监管,而且工作人员充足,还有大把的时间,绝对胜任食品生产许可的角色。所以无论从操作能力、风险程度,还是把控欲望来看,市局总有那么一点恋恋不舍。

县局——接还是不接?在质检时代,由于很多县级局未在基层设所,县局的食品科或者食品股充当了基层监管所的角色,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他们充当的是观察员的角色,貌似相关制度赋予了观察员很多权力,但在实际过程中,不过陪着过家家而已。机构改革后,有的地方是市场监管局模式,有的地方是食药局模式,同时“三定方案”赋予县级局的职能与以前相比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不管在改革前后,县级局都存在着人少事多、监管压力重的问题。加上县级局对食品生产许可的这套程序不是很熟悉,技术支撑的能力也不足,以前仅是面临监管的压力,生产许可权限下发的话,则会增加许可的压力,许可和监管的两座大山很可能将县级局压得喘不过气。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下,很多的县级局还是不愿意贸然接受权限下放。

所以,对生产许可权限,市局放不放、县局接不接,中间总有个微妙的博弈,笔者的论调只能是骑驴看唱本——边走边看,毕竟中间还有很长的过渡期,至于最终落实还要靠两点:一是理顺机制,二是靠压力、动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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