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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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三个月,期间食品论坛网友对一些条款进行了讨论,其中比较有争议的几个条款如下: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870755-1-1.html
1、一根头发罚5万,食药局这是要抢钱吗?
缘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争议的焦点是,这个“混有异物”是特指一种故意或无意的掺杂很多异物还是偶然性的异物混入呢?
如果是前者,那和后面的“掺假掺杂”,又如何区分呢?如果是后者,就严重脱离食品行业的现实情况,作为食品加工尤其是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偶然性的异物混入还是很难100%杜绝的,这是到企业抢钱吗?参看食品论坛讨论:
2、企业标准的法律地位和备案程序
缘起:
网友陈述:刚要去备案企业标准《蜂蜜果蔬制品》,被打回来了,卫生所的人说依据新的《食品安全法》,我们制定企业标准的卫生指标没有严于国家标准,只要执行国标准就可以了,不接受备案材料。回来看了一下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请教下“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该怎么理解,难道今后只有卫生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才能备案,对于一些没有国家标准的规定的产品,就不能备案吗?
查询杭州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hzwsjd.com.cn/previewerlet.do?id=FFDF59A863922938,果然有这样的公开信息: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仅对辖区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企业在递交相关备案材料的时候,请同时递交一份盖有企业公章的说明,说明企标中哪些指标严于哪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有网友还反映部分地区直接要求某类指标必须高于百分之几十,甚至有网友反映部分地区直接不接受企业标准备案。
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新食安法还在审议期的时候,就有网友质疑其可执行性,因“食品经营”范围广泛,各种大大小小的小卖部,都是“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农村小卖部,食品安全意识不足,过期食品继续销售的现象很普遍,如果一刀切罚款5万,有执行难度,而且可能出现一些意外事件,毕竟小卖部可能是一家人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一年赚不了几个“5万”。
如果没有可执行性或者有的地方执行,有的地方睁只眼闭只眼,或者是民不告官不究,法律又将成为一纸空文。
4、标签瑕疵问题
对于前期流行的“标签打假”,食品行业人员和监管部门人员颇有意见,一来认为这些标示性问题如果不存在误导,尤其是大小写之类,不涉及食品安全,既耗费企业大量的精力,也耗费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当然也有网友表示,如果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连国家已经立法要求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基本要求都做不到,这样的企业对食品本质会认真吗?难道非吃死了人才算不浪费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
新的食安法首次提出标签瑕疵的概念,但是对哪些是瑕疵,哪些涉及食品安全,却没有明确,也会存在各地执法部门口径不一的问题,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凭“个人理解”执法。
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健康证问题。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这里的问题出在直接入口食品的问题上,此前,只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接触食品的人员,一般都需要办理健康证的,按照新法字面意思,现在需要办理健康证的人员范围大大减少了。
食品论坛讨论:从事非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是不是不需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所有争议,大家都在期待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或者总局出台个详解之类,能够有个明确的规定,翘首以待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在新法实施70天后的傍晚与大家见面,但浏览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这些问题依旧没有满意的答案。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希望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能够更切近现实,更多地解决基层统一执法和严格执法的实际问题,为食品行业的经一部规范,提供保障。本文为“食话实说”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商业使用请联系本网站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