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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监管、发证的公务员是否可以参与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分类:专业范 文辑:执法监管 阅读(991)  发布日期:2015-05-05  
    QS被大家称之为“食品生产许可”的简称,顾名思义,食品生产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质检总局在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正式确立的一种行政许可。当然,早在2003年开始,质检总局已经在米面粮油、酱油、食醋等食品单元开始了QS,不过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地位。为和《食品安全法》配套,2010年4月7日,质检总局正式实施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是乎,食品生产许可迈入了正规化的发展之路。从以上的历史回顾来看,“食品生产许可”具有以下特点,我简单地把它称之为“三怪”:

1)出身怪:它是从质检总局的工业产品许可中脱离出来的,不过《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有了扬眉吐气的真正地位。也就是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地位上升至全国人大法律的地位。

2)证书怪:虽然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名称本该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可是证书的名称还赫然印着“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书”。质检总局2012年181号公告——《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早已把食品、食品添加剂从工业产品目录里面“踢出来”了,人家质检总局已经不稀罕你了,可是你还是这么地任性地、这么地有感情地、这么执着地印着“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书”这样的字样!究竟这该用什么话来形容此种情形呢,那我就不说了!我想你懂的!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是食品类许可中唯一拥有正本、副本和附页的证书!

3)模式怪:食品类的三种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只有食品生产许可不是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的,有人会说,食品生产许可专业呀、技术含量高呀,那么餐饮的现场要求就低了吗?

说完了以上“三怪”更有利于大家理解我下面的观点。好,现在说说nirvana版主的问题:负责食品监管、发证的公务员是否可以参与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我可以大声地说、正大光明地说、有法有据地说:绝对可以。原因有下: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法律条文写得很明确,如需要实质核查的,由行政机关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记住,这里是“指派”,不就是行政机关的相关公务人员主导实施的吗?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还是很明显,由许可机关指派核查人员进行核查,这里的“指派” 不还是行政机关的相关公务人员主导实施的吗?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质检总局以前不允许公务员参与核查呢?食品行业千差万别,不可能每个人都是各个行业的专家,所以便有了审查的专家,术业有专攻吗,另外,可以弥补质检执法人员的不足、杜绝权力寻租的产生。但是岂不知,这是顾此失彼呀!!

至于nirvana版主为什么有此疑问,我想原因无非有三:一是认为现在食药局的某些执法人员技术水差;二是认为现场核查是个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三是认为如何由公务员参与会影响、干预现场核查,出现权力寻租。我想回答nirvana版主以下几点:、

1)目前,食品职能都划转到食药局后,执法人员的素质的确都是良莠不齐,不过今后的趋势来看,工商、质检、食药合并是趋势,我们所在地已经合并,现在江苏已经启动。如何三局合并了,还可以让原来质检的同志负责这个食品生产许可呀,如果这样的话,不知道nirvana版主还有疑问。

2)技术核查不管是审查员参与,还是公务员参与,希望大家都清清白白。如果仅让审查员负责,难道他们就清白了吗?审查员的小九九我想经历过QS审查的好多朋友都很清楚。

3)食品生产许可不管是谁参与审查,大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让企业和消费者信得过的审查才是真正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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